第283章 正国本(九)明人不说暗话-《大明元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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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太宗淳化五年(994年)制定的则例称:“凡帛什器、香药、宝货、羊豕、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橐驼,及商人贩盐皆算。”

    从中可知则例起初只列应税物名,具体税率方面,过税按货价的2%、住税按3%计算,但没有各色货物税钱的数目。

    为了促进商税则例的执行,宋朝政府还采用揭榜置壁、公之于众的办法,把应当纳税的商品名目令各级政府书于税务、官署、交通要道的墙壁上,“当算之物,令有司件析,颁行天下,揭于板榜,置官宇之屋壁,以遵守焉”。

    这个制度对于限制地方政府私增苛捐杂税,保护商人利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此后,在崇宁五年(1106),又对则例内容加以更定,加入各色货物税钱的多少,以避免税务私增税钱,又规定十年更定则例一次,以保证物税相符。

    至南宋时期,由于战争频繁,物价高涨,税钱难以固定不变。至绍兴五年(1135),朝廷诏令两浙、江西都转运诸路转运司,“取索本路应干税物则例,体度市价增损,务令适中“””,开始了再一次的商税则例修订,同时规定每半年调整一次税务则例。

    经过南宋几次商税则例的修订,实际上税钱不断增多,私增税日益普遍,税目也日益苛细,商贾们遭到了层层剥削。

    刚才提到过税和住税,其实宋朝商税主要就分为这两大类。过税是向转贩货物的商旅征收的税,按其货价的2%收税。而开设店铺的商人在当地出售货物,或行商到达住卖地分出卖货物,该地税务按物价的3%收税,这个就叫住税。住税的承担者还包括进行商品生产的手工业者兼商人和一部分兼营家庭手工业的农民。

    除了这两类外,宋朝还有一些特殊形式的商税,如翻税。所谓翻税,即翻引税,例如,两淮茶商所使用长引,“水路不许过高邮县,陆路不得过天长县”。

    后经改变,愿去楚州和盱眙的,每二十三贯或二十六贯引各贴纳十贯五百文,这种改变货物出售地点的贴纳即谓之“翻引钱”。

    这类翻引钱主要在茶叶经营中存在,榷盐中的“钞面转廊”与这种翻税颇多类似,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商税。

    除了这几类官方认可,并屡次修订、剥削日益沉重的税目外,宋朝官员还违背商税则例,随意创制新的苛杂税目。

    举几个例子,例如其一,力胜钱,此系对船只按大小征收的税钱。本来船中有货物,征力胜钱还有借口,而船中空无一物,也要强行征税。甚至有的地方,船只只要靠岸,就要收钱,谓之“到岸钱”。

    其二,市例钱,此为王安石变法期间创制,即在抽取官税之后,另外向商客征收钱税,如苎麻、山豆根这样廉价的物品。正税钱往往与市例钱相差无几,等于多征一倍的税,后虽经过放免,但三百文以上的商品一定要征收市例钱,并成为一项定制。

    其三,打扑钱,即商贾在一路之内,每经场务就得缴纳一次过税,从这一路到那一路,也同样是一征再征。经过各路打扑,政府的商税固然增加,可是货物运到目的地之后,只有抬高售价才能弥补商家的运费,最终吃亏的还是普通消费者。

    以上只是简单举例,其他还有不少,这里不多说。总之,从这些杂税可以看出,宋朝虽然有统一的商税则例,可是在则例外,另创名目征商的现象很多。

    这其实就已经说明,在没有形成统一的国家市场之前,各地市场的封建性、地方性特征始终存在,即使像两宋这样商品经济发达、制定全国税例的时期,也无法避免征商的随意性。

    相对而言,大明的问题在于之前的商税仿佛过家家。就以赵志皋与沈一贯的家乡浙江为例,在高务实税改之前,浙江全省一年上缴的茶税只有二十七两白银——你要不干脆别交算了,这么富裕的一个省份,一年不到三十两银子,糊弄鬼呢?

    而即使高务实税改之后,由于他重在征收富商的税收,而对于平民百姓的小额税收放得比较宽,所以整体征收比例其实也不高,至少对比宋朝而言,那依旧是完完全全的轻徭薄赋。

    赵志皋这么一问,沈一贯自然无话可说。

    但沈一贯显然不甘被动,因此干脆不回答这个问题,反而话锋一转,直指核心:“濲阳公,明人不说暗话,我就问一句:濲阳公是否以为,令郎前途全在高日新一念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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